中華民國第22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辦法
一、宗 旨:為選拔傑出女性,樹立婦女學習典範,促使社會激濁揚清,鼓勵人人努力,
奮發向上,報效國家。
二、候選人條件:
(一)國 籍:中華民國國民。
(二)年 齡:20歲以上,40歲以下(出生日期在民國62年1月1日以後,民國81年12月31日以前,以身分證、中華民國護照或合法之
出生證明為準)。
(三)性 別:女性。
三、申請標準: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,足資女性範式者,得依據規定頒授十大傑出女青年當選證書及獎座。
(一)對國家民族有具體重大貢獻者。
(二)對發揚我國固有美德,有特殊表現者。
(三)在科技方面,有重大發明或發現者。
(四)精研學術有重要著述者。
(五)在文學、藝術及體育等方面有重大成就者。
(六)發揚服務精神,造福社會,有具體績效者。
(七)從事生產與建設事業,對國計民生有顯著貢獻者。
(八)在本身工作崗位上成績優異,足為社會楷模者。
(九)在國際競賽上獲得優勝,為國家爭取榮譽者。
(十)刻苦奮鬥,克服困難環境,卓然有成,可鼓勵青年向上者。
四、推薦辦法:
(一)各機關團體、學校或個人均得依據本辦法向主辦單位推薦候選人。
(二)推薦時請填用規定之推薦表,除填寫優良具體事蹟及推薦單位(人)綜合意見外,並請檢具佐證資料文件(影本)。
(三)請附候選人自傳一篇(用A4、16號字、橫式打字,以1200字為限),內容包括學歷、經歷、優良德行、傑出成就之奮鬥經過及對
社會國家之貢獻。
(四)請附候選人優良事蹟之有關照片兩張。
五、推薦時間: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,以郵戳為憑。